哪些人不得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2012-09-18 09:5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3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1.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的人。
  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