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园小学门口一交通肇事致小学生死亡案一审宣判

2017-08-09 15:28

        本网讯(通讯员 周颖)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秦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1日,被告人秦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09国道由黄坪往集镇方向行驶,7时55分,车辆行驶至209国道198KM+300M椒园小学门前路段时。撞伤横过马路的小学生刘某某,秦某与场群众老师积极抢救伤者,将其迅速送往宣恩县人民医院,并通知在场群众拨打110及时报案,刘某某经宣恩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9时死亡。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勘察现场后,认定秦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后,秦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3102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报警、施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秦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这是身边的一个事例广大司机朋友敲响安全驾驶的警钟严守交通法规,规范安全驾驶做“中国好司机”!作为学生家长高度重视子女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确保孩子高高兴兴上学,平平全全回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