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

2012-10-22 10:03
来源: 宣恩法院

   

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请你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超过诉讼时效风险。当事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在诉讼时效内提出,否则将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二、诉讼请求不当风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适当,不应夸大捐失,任意扩大诉讼范围,否则将得不到支持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风险。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的通知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不按时缴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减、免诉讼费用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仍不缴纳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风险。当事人诉讼有义务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地址。被告下落不明的,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尽快审结,被告下落不明又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原告将支付诉讼费用并执行终结。

五、举证时限风险。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在举证时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除法律、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以外。

六、申请评估、鉴定风险。对需要鉴定事项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相关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将视为对该事实举证不能。

七、不到庭参加诉讼的风险。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对被告将缺席判决,对原告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对原告可以缺席判决。

八、不遵守庭审秩序风险。当事人参加诉讼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和有关的法律、司法解释,不得扰乱审判秩序,否则要承担被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的后果。

九、超过上诉期限风险。当事人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否则将丧失上诉权,原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

十、超过申请执行期限风险。申请执行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不申请的,将承担不予执行的风险。

十一、执行风险。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在期限内提出,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不表示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完全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大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当事人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因怠于提供或提供的线索不明确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其不利后果。

十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妨碍诉讼或者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