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丽俊)近年来,养狗人士越来越多,由恶狗伤人事件引发的一系列矛盾纠纷也屡见不鲜。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农村恶狗伤人案件,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作出判决!
2018年12月26日,被告岳某某因怀疑自家土鸡被原告黄某某打死,于是找黄某某吵骂,黄某某在岳某某场坝找其理论时被岳某某家的狗咬伤。而后在当地卫生院进行门诊治疗后未能痊愈,遂住院治疗9天。经当地派出所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在内的损失7870.95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至2019年1月9日原告黄某某在当地卫生院门诊因治疗犬伤共计花费927.24元。后因犬咬伤导致伤口感染在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9天,共计支出医疗费1893.71元。
本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岳某某饲养的狗咬伤原告黄某某,被告岳某某辩称其狗是套住的,原告存在重大过错,没有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的医疗费2820.95元,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误工费2500元,因原告住院时间为9天,本院认为应按9天计算为宜,参照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34280元计算,应为845.30元(34280元÷365天×9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护理费800元,因原告主张时间为8天,参照误工费计算标准,应为 751.34元(34280元÷365天×8天),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请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50元×8天),符合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的生活补助标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营养费、交通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法判决被告岳某某赔偿原告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4817.5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