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长鹏:
原告吴秀莲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且去向不明。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03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长潭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