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田伟)2017年2月22日早晨,沙道法庭来了一位瘦小年迈的妇女。她说要法庭工作人员帮她盖章,但是盖章用于何事,在什么地方盖章,具体要盖什么章,她却说不上来。在工作人员认真询问后,才弄清楚事情梗概:其儿子张某某与庞某某同居,2004年11月生育一子张甲,2011年10月登记结婚,2012年2月生育一女张乙,后张某某与庞某某于2015年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其离婚协议上约定:张甲与张乙随张某某生活,庞某某支付抚养费10万元。庞某某已支付4万元,剩余6万元一直未支付。张某某于2016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庞某某支付抚养费6万元,法院判决后,庞某某依然未支付,这位老人昨日已代其儿子张某某向法院递交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她今日又到法庭来,一是要求法院帮她“盖章”,二是想找人帮忙打官司。
法庭工作人员告知她法院已受理其执行申请,请她放心。她在得到工作人员的答复之后依然不肯离开,开始自顾自地絮叨起来:“我家前几年房子烧了,我那老伴也走了,随后儿媳妇也自己走了,我那儿子不得不出门打工挣点钱,不然我们一老两少,嘴巴张着要吃饭,都呆在家里怎么办?这些钱不给,孩子书都读不成。他出门后,让我帮他做这些事,从刚开始我们“报案”,到昨天,我到你们法院也跑几趟了。我又不识字,弄这些材料,跑了好多冤枉路。”说到最后,已是泪眼婆娑。法庭工作人员听到这些话,心情也十分沉重。
随后,法庭工作人员为了既帮助该妇女解决实际问题,又不违背工作纪律,将其带到镇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镇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负责提供法律援助。日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在很多当事人心目中,将法院所代表的司法权力与政府所代表的行政权力相混淆,他们不仅希望法院对他们的纠纷进行裁判,还希望法院能够帮他们“做主”,主动积极地维护他们的权益。但由于审判工作性质的特殊,以及法院在审判活动地位的中立,法院工作人员不能像当事人(尤其是原告,执行申请人)预期的那样,将活动中本属于当事人自己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如具状起诉、举证质证、申请执行等代为完成。一旦告知当事人法院受到现代法理的约束及现代法律的规范,不能越位行使权力时,便造成了许多当事人的不理解,认为法院冷漠无情,甚至认为现在的司法制度荒诞不经。
而其实在现行司法机制建设上,我们有专门的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我国颁布了《法律援助条例》,其中对哪些人、哪些案件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援助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规定。以这位老人为例,因为遭受天灾,家庭贫困,又是诉讼请求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习总书记说:“要让每个老百姓都打得起官司。”为将这句话落到实处、实现公平正义,在法治建设的道路上,不光有咱们法院人,更有我们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以及党委政府。为了实现这个“小目标”2017我们17(一起)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