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覃正华:
本院受理宋连永、覃红娟、覃红霞诉你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公告给你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3年11月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一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处理。
特此公告
(请张贴)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