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男子被处刑罚

2021-10-12 18:09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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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6日,被告人王某以硬化道路为由,向宣恩县长潭河侗族乡陈家台村村委会提交申请,载明砂石“自地取材”并在自家山林开办采砂石料场。2019年9月,王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租用设备并雇人采石打砂,并将开采砂石料出售获利。2020年3至4月,陈家台村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先后多次书面责令其停工,王某仍继续开采至2020年5月。2020年10月13日,王某到县公安局长潭河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王某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7222立方米(19499吨),单价10元/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194990元。

 

宣恩县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有前科,曾两次因盗窃罪被判处刑罚,酌定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