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一男子盗窃工地钢管扣件,五天后落网!

2019-10-22 08:55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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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通讯员 董婷婷 向苗偷钱包偷手机偷电动车蟊贼见得多了但偷盗工地钢管扣件的小偷倒不常见!

近日,在宣恩县某工地张某便盯上了工地里的钢管扣件!

2019年4月4日至4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轿车至宣恩县工地,在工地内盗窃作案3次,盗窃价值人民币2012.50元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共计575个。

2019年4月4日20时许,张某将白某放在三号工地工具棚内的脚手架钢管扣件79个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4月6日3时许,张某将白某放在三号工地工具棚内的脚手架钢管扣件496个盗走,销赃得款人民币1240.00元。

2019年4月9日20时许,张某在工地内意图实施盗窃,因门卫姚某赶到现场而离开。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2019年4月9日,被告人张某着手实施盗窃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由,要求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坦白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脚手架钢管扣件共计575个,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已返还);违法所得1440元,其中侦查机关宣恩县公安局已经扣押6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剩余违法所得840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