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法院审结首例串通投标案
本网讯(通讯员 卢文锋)近日,宣恩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串通投标犯罪案件,这是该院审结的首例串通投标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至6月,被告人陈某权、贺某春为了承建宣恩县教育中心高中部二标段工程建设项目,共同商议以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借用湖北远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自治州大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一起参与围标,由陈某权负责资金调配,贺某春负责投标。投标过程中,陈某权组织缴纳了上述三家公司投标保证金共计人民币2400000元,最终该项目由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权、贺某春串通投标,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陈某权、贺某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鉴于二被告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悔罪态度好,且系初犯,酌定从轻处罚。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贺某春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陈某权、贺某春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并已主动全额缴纳了罚金。
通过该案的审理,严厉打击了招投标市场的“潜规则”行为,警醒、教育了心存侥幸的违法违规人员,同时,对维护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