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蓉)今年36岁的李某某,常年无所事事,没有任何经济收入,还多次犯盗窃以及抢劫罪!2018年1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在宣恩县珠山镇境内使用暴力抢劫作案2起,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2018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宣恩县珠山镇龙洞水库大坝至贡水河南侧圆形观景台路段木质栈道第一组上行梯步处,从背后掐住行人曾某的后颈致其倒地,遂抢走曾某的棉衣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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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宣恩县珠山镇沿河路环保局路段靠河边的人行道上,用砖头击打行人张某某头部致其倒地,造成张某某头部、左手指等处受伤,李某某遂抢走张某某的手机1部、挎包1个,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19元。经宣恩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5.1元。经鉴定,张某某左食指、右侧肋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头部、左手指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式两次抢劫他人财物,造成一人轻伤二级,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某抢劫的被害人张某某、曾某的财物应依法追缴。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另一起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持凶器抢劫并致人轻伤二级,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抢劫被害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现金人民币119元、挎包一个、手机一部,抢劫被害人曾某棉衣一件,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已返还)、曾某(已返还)。
三、作案工具砖头一块,依法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