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璞瑜)近日,宣恩法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标的额超千万案件,判决解除原告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的《椒园镇水井窝坨土地平整融资开发工程合同》,被告宣恩县椒园镇人民政府向原告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土地平整工程款12879538元。
据了解,该案件是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下发以来,宣恩法院受理的首例标的额超千万案件。原告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椒园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5月14日签订《椒园镇水井窝坨土地平整融资开发工程合同》,约定由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先行垫资对椒园镇水井窝坨土地平整工程进行开挖,还约定由椒园镇政府负责相关拆迁工作,后因椒园镇政府未完成拆迁工作,导致工程延期未完工。恩施州立东建设有限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后诉至宣恩县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4411084元及建安税1053000元、垫资利息281500元、经济损失1720500元,共计17466084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就解除合同、施工方量、建安税、利息、损失等争议焦点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因付款时间双方未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本案最终以判决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