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一月有三,宣恩一男子终成笼中鸟!

2019-07-15 15:57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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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平)宣恩法院于2019年4月9日和5月1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一起涉毒案件

    案件还原

    2018年9月10日,在宣恩县长潭河乡甘露村安置房桥边,康某以600元向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个。

    2018年9月18日,康某以1800元从谢某(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4个后,在宣恩县珠山镇贡水大桥通往贡水大桥桥下梯步处,以500元每个货向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个,获利400元。

    2018年9月20日,康某以每个货400元价格从谢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5个后,在宣恩县珠山镇某酒店一楼男卫生间内,以每个货500元价格向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个。

    最后一次贩卖当日,康某被宣恩县公安局缉毒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毒品。经鉴定,康某贩卖给黎某某的毒品9个及其随身携带毒品2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康某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其行为符合立功的法律规定,属立功,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辩称他与黎某某共同购买毒品是为了吸食,而非贩卖毒品,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存在诱供,经查,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相佐证,被告人及辩护人未向法庭提交诱供的证据材料,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实被告人购买毒品是共同吸食,故其辩解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康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其违法所得和涉案手机予以追缴和没收,涉案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