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质挂靠、违法分包、无效合同等
引发的建筑工程纠纷屡见不鲜
其中建筑材料品质之争
引起的拖欠工程款纠纷也是时常发生
宣恩法院依法重审一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14年12月7日,原告宣恩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某某工艺公司签订《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修建公租房,以1380元/平方米的价格施工总承包。原告所承建的房屋竣工后,于2016年9月8日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经审定,工程款为4000000元。被告未按期限结清工程款,2016年12月20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工程款1830000元,双方当日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书》。此后,被告于2017年1月26日支付工程款300000元,按约定利率2%付利息至2017年7月20日,仍欠1530000元及此后利息,被告未支付。因被告某某工艺公司未按约定期限付清工程款,原告遂提起诉讼。
被告某某工艺公司辩称:因原告建设的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在原告没有对存在的质量问题修复合格以前,被告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有权拒付工程款,并追究因此造成的损失。
经查证
2014/12/07
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质量保证金,双方约定,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凡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立即实施保修。从每期应付工程款中扣留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交甲方使用1年后,无任何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工程款。
2016/02/04
工程经验收,确认完成合同工程内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同年9月8日,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该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2016/12/20
原、被告双方清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4000000元,至当日尚欠1830000元。双方同时签订工程款结算协议,确认工程于2016年1月完工并交付使用,约定被告于2017年8月20日前付清欠款,并自协议之日按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
本院认为
原、被告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工程经相关各方验收合格,交付被告使用,原告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某某工艺公司验收并接受房屋,以及签订结算协议,一再确认房屋完工并质量合格。双方签订结算协议时,不存在胁迫、重大误解等可导致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该协议合法有效,应视为双方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条款的变更及补充,某某工艺公司应当按照协议履行。该工艺公司主张标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以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且与其接受房屋和签订结算协议的行为相互矛盾,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法判决被告湖北某某工艺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原告宣恩县某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欠款153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至付清工程款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