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8日,宜昌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宣恩县椿木营乡人民政府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宜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宣恩县椿木营乡勾腰坝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一期项目。
2017年8月10日,宜昌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其宣恩分公司代其进行宣恩县椿木营乡勾腰坝村异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一期项目所有工程款的拨付及收款工作,后该工程由杨某某组织施工。
2017年11月,杨某某将该工程中粉刷涂料的部分工程交由给曾某某,曾某某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经双方核算,杨某某尚欠曾某某工人工资共计85000元未支付,杨某某向曾某某出具欠条。后曾某某多次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
经宣恩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杨某某欠原告曾某某债务85000元,定于2020年9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判决生效后,被告杨某某仍未按协议支付欠款,曾某某到宣恩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杨某某是该工程实际施工人,在法院还有其他案件,债务很多,工程款已在其他案件中被执行,现无力支付。宣恩法院在执行此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杨某某有95000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扣押在宣恩县劳动保障监察局。于是积极协调椿木营乡镇府、宣恩县劳动保障监察局,最后成功将曾某某工资执行到位,曾某某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