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15万还22万后,债权人还要求还钱?法院:不合法

2018-02-05 09:04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张垣淼人总有经济困难的时候,民间借贷因为速度快、金额高,成了很多人的选择,殊不知很多民间借贷都是不合法的借贷关系。

案件详情:被告陈某、胡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陈某因从事水泥销售业务需要周转资金,于2013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向原告杨某借款150000元,并于2016年9月10日和2016年11月5日给原告出具了二张共计金额为38000元的利息欠条。借贷关系发生后,被告陈某已陆续给原告偿还了221600元。

原告要求被告陈某、胡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2016年11月5日之前的利息38000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1月5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陈某向原告杨某借款的本金数额及被告是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问题。

法院认为实际借款本金认定为147000元

因为被告陈某认可2013年5月29日和2014年1月13日两次借款均是由原告向其交付的现金,尽管被告陈某辩称每次交付现金时原告均按月利率6%扣除了当月的利息3000元,每次实际只收到现金47000元,但被告陈某的抗辩理由没有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应当认定前两次借款的本金均为50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第三次借款本金为47000元的理由因有2015年4月18日的转账记录佐证,而原告对此次转账的事由没有作出合理说明,因此被告陈某辩称第三次借款金额为47000元的理由更充分,应当认定第三次借款的本金为47000元

综上,被告陈某实际向原告杨某借款的本金应认定为147000元。

 

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被告是否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后,明确了该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案件应当适用该规定。

 

利息超过年利率36%

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本案被告陈某向原告已经支付的利息不得超过按年利率36%的标准计算出的利息,其中超过部分应当抵扣被告陈某欠原告的借款本金。经对原告给被告陈某的借款本金和实际还款情况进行核算,被告陈某给原告杨某的还款金额已经超出了其依法应当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之和,因此,原告主张被告尚需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理由不充分

判决如下综上所述,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超出了法律保护的范围,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普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年利率24%以下的民间借贷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不受司法保护;

 

年利率24%36%之间,这个区间的债务属于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履行该区间的债务,法院不反对,但如果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该区间内的债务,法院不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