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钱锋)公正是法官天然的品质但并不会天然形成,可能正是由于这种应然与不必然的反差,让司法公信打了折扣。只要我们公正司法的追求没有变,培养法官公正品质的努力没有变,司法公信一定会随之而来。
法官因为司法审判权的赋予而成其为法官。司法审判权是法官运用法律裁决纠纷的公共权力。审判即是裁判,裁判必须公正,在任何时候,公正都是法官的天然品质,没有公正,司法公信就无从谈起。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法官都能做到公正审判,因为法官身份赋予的同时并不必然会赋予相应的品质。锤炼法官公正的品质,还有很多工作可以做、必须做。
司法公正是整体、辩证、普遍的公正,个别法官的司法不公不能否定司法公正的主流,但我们必须看到,个别的司法不公对司法公信的伤害往往是一击致命。哪怕是1%的不公正,对当事人及其背后的家庭都是100%的伤害,对社会而言都是100%的不公平。司法公信没有最高标准,只有最低标准,就是“一个木桶最短的那块板”。所以习近平总书记才会谆谆告诫,“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一荣俱荣难、一损俱损易,在信息社会,没有不被外扬的“家丑”,这种负面评价会被广为扩散甚至渲染,最终将司法不公标签化,将负面情绪定格化。虽然个别法官的不公正很难彻底避免,但在公正问题上,我们必须尽最大努力把不公正降至最低。
司法公正归根到底是法官的公正,法官个体素养的高低,体现法官的人生境界;法官群体素养的高低,决定法院发展的底蕴。但法官公正的品质不会与生俱来,也不会一成不变,再严格的法官选任制度,也不能确保每一位法官天然公正、永远公正。为打造一支“靠得住、信得过、有本事”的职业化、专业化法官队伍,重庆法院提出了全面提升法官素养的内涵式发展路径,具体而言,就是用教育树立观念、用制度规范行为、用培养提升能力、用监督克服侥幸、用文化养成习惯、用坚持赢取公信。
公正是果,观念是因,没有公正司法的观念,再严密的法律和制度都有空可钻。对法官而言,最基本的观念就是规矩、实在、理性。规矩就是法律规定之规,法治精神之矩。法律规定和法治精神,是法官任何时候都不可僭越之底线。大道至简,大巧若拙。就审判工作的本质而言,并不需要多么的轰轰烈烈、沸沸扬扬,始终保持高度的司法理性,严格依法办案就是法官的第一要务,除此之外,别无其他。观念树立的关键是身教重于言传。法院领导干部要把规矩、实在、理性的品质贯穿于日常的工作和管理中,以实实在在的作风去影响、培育一个法院的院风。
教育具有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如果没有刚性的制度作保证,教育往往会沦为隔靴搔痒或是对牛弹琴。邓小平同志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的作用是不要去考验好人、更不要去放纵坏人。近几年来,重庆法院为维护司法廉洁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司法拍卖、执行分权、单方退出,就是为了堵塞权力运行漏洞,降低法官司法不廉的机会;“四个一律”、零容忍、终身禁业,就是告诫法官在廉洁问题上没有“回头浪子”。按照“劣币驱逐良币”理论,小恶不惩,最终会酿成大恶;小患不除,最终会腐蚀司法公正的整个肌体。
宏观靠制度,微观靠监督。个案公正与否,最切身的感受在当事人,最有发言权的是当事人,让当事人投诉有人理、问题有人管、结果有反馈,是维护司法公正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方式。重庆高院从2008年开通全市三级法院院长邮箱至今,法官最大的感受就是“感觉监督无处不在”。当然,并非所有当事人的投诉都有道理,并且有些没有道理的投诉经过网络的发酵,就会引发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普遍性质疑。但我们没有理由去抱怨群众“不明真相”,因为“不明真相”的群众是我们一次次不愿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培养”出来的。公开不仅是消除“暗箱操作”的有力武器,也是消除“不理性怀疑”的有效手段。重庆法院在今年初开通了“重庆法院公众服务网”,就是希望把司法服务和司法公开的内容整合到一个平台,让服务更全面、监督更便捷。
公正成为习惯是司法的理想状态。习惯是理所当然、自然而然,它不会因为屈从于制度的约束或监督的震慑而消极被动,也不会因为观念的波动而摇摆不定。习惯是潜意识的行为,是一点一滴、循环往复的积累,公正司法的习惯从本质上讲就是公正司法的文化,只有文化才具有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强大力量,文化的形成也是一点一滴积累的过程。我们反复强调“坚守做人、做事、做官的底线”、“法官人品决定司法产品”、“法官良知是最好的法律”、“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石”,甚至包括裁判文书校核这种小制度的推广,都是为了培养一种文化自觉。
当然,公正司法的能力是公正品质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为提升法官的司法能力,重庆法院面向全国选拔、引进优秀人才,建立由审判业务专家及标兵、审判理论研究、司法管理等领域人才构成的重庆法院人才库,建立重庆三级法院后备干部库,探索建立审判业务专家津贴制度,不断扩大在知名大学和高端学术机构培训的参与面和覆盖面,在培训增知增智方面不遗余力。但是培训不能代替培养,培养法官特别是青年法官自我学习的愿望远比知识堆砌更重要。搭建青年法官与法院领导平等对话的平台,给予青年法官与法院领导干部同等的学习机会,建立青年法官导师制度,赋予青年法官更大的职业责任,才能形成一种自觉的能力提升轨道。
(作者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