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士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如果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上,最终还是免不了法律的制裁。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两被告人均为聋哑人。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23日上午,被告人孔某某、邹某某在宣恩县城游玩(孔某某系听力残疾人,邹某某系多重残疾人),孔某某邀邹某某一起去偷钱,9时许,在宣恩县珠山镇自新车站开往龙洞电厂路线的公交车内,由被告人邹某某掩护,被告人孔某某扒窃宋某某包内人民币5500元,孔某某和邹某某各分得2500元,剩下500元钱孔某某和邹某某二人用于吃饭消费。同日9时29分,被害人报警称其5500元现金被盗,通过调取监控后,发现被告人孔某某和邹某某,并在恩施市黄泥坝路段将二人抓获。3月27日,被害人领取了公安机关发还的现金4900元,二被告人已支付被害人赃款差额600元。
另查明,2007年7月9日,被告人孔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某、邹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孔某某、邹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某某提议并邀邹某某一起去偷钱,且孔某某具体实施了盗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邹某某在盗窃行为中负责掩护,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邹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均依法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系前科,酌定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其系又聋又哑的人,具有坦白等情节,要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邹某某的辩护人以其系又聋又哑的人及从犯,具有坦白等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邹某某适用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邹某某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且社区矫正机关亦同意对被告人邹某某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三、被告人孔某某的违法所得2500元,被告人邹某某的违法所得2400元,均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均已返还)。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和正义不会因“聋哑”、“残疾”等而缺席!无论什么人违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