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执行须知

2012-10-22 10:02
来源: 宣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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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执行必须在2年内提出。计算期间:法律文书规定有履行期间的,从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交以下相关文件和证件:

(一)申请执行书: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联络方式以及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联络方式、财产状况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三)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它组织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因怠于提供或提供的线索不明确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其不利后果。

(五)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继承和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三、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但应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四、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五、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七、对法院已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八、案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到法院领取执行款物,办好申请执行费的结算和清退手续。

九、申请法院执行案件,享有举报、建议等权利。如果承办案件的执行员执行不力,可以向院长提出换人执行的申请,由院长决定是否换人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以公平保护为原则,既努力保障申请人的权利实现,又必须维护被执行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并非说明申请人的权利可以完全实现。民事权利的实现不仅需要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而且受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及民商事活动固有风险大小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申请执行人应有充分的认识,并承担不能执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