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撞伤工地看守员,建筑公司垫付赔偿款后行使追偿权

2018-03-13 17:06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姚星严查严打酒驾醉驾行为可偏偏有人专“这条路现在没有交警”的空子进行酒驾醉驾活动,比如,我们今天的被告被告胡某某,在喝了酒前提下,于2016年10月5日20时,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撞断施工路段标志杆发生交通事故:将正在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鸦来公路某标段工地看守值班的赵某撞倒在施工现场,造成赵某受伤。

判决结果: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4715.56元。

赔偿后,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认为胡某某酒后驾驶鄂Q×××××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赵某值守的拦车花杆发生碰撞,导致拦车花杆横移将赵某撞到受伤。且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遂恩施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将胡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追偿已赔偿给赵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7261.56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胡某某承认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在本案中,被告胡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的雇员赵某受伤,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给赵某赔偿后向被告胡某某追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恩施自治州某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4715.56元。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威胁的不仅是自身的生命安全,更严重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驾驶员不要存有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事故,即赔钱又获刑,一定要谨记安全驾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