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取所需之名牟取暴利?触及“国家安全”不是小事!

2019-04-16 17:16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龙远莲)近年来,一些不法之徒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大肆伪造各类证件,形形色色“代办证件”野广告信息四处散播,与一些别有用心者一拍即合,各取所“需”。更有甚者,个别人竟然将罪恶之手伸向了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侵犯了国家机关的信誉及正常的管理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

 2017年腊月至2018年正月期间,向某某通过街道墙壁上的制证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证的人员,先后三次向对方购买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副页4本、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4份,并将其中机动车行驶证副页2本、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2份以人民币 2300元转卖给伍某某。2018年8月15日,宣恩县民警在沙道沟集镇例行巡逻时发现向某某,随即将其控制并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向某某如实供述上诉犯罪事实。

 另外查明被告人向某某曾因因犯招摇撞骗罪,于2008年11月10日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5月6日,被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6月15日止。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8日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2015年6月7日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介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自己的同种罪行,庭审中认罪,系坦白,酌定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向某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其具有坦白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辩护人以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依法予以追缴其违法所得!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切记!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行为!不可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