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宣恩一男子潜入别人家做饭睡觉,还盗窃一包红金龙

2017-09-21 09:35

本网讯(通讯员 黄微)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16年12月24日晚上9时许撬门进入长潭河乡兴隆村某户人家,在其家中做饭并住宿一晚,同时在二楼主卧室内盗得红金龙牌香烟一包。经鉴定,现场遗留烟头的DNA与陈某某DNA相吻合,所盗得的红金龙香烟价值人民币十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并应依法给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量刑情节,故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