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符建: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易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去向不明,特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鄂宣恩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