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祖敏、杨祖义、洪全章、杨祖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恩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4月23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晓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