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秦宸烨)随着各地经济项目日益增多,尤其是城镇化建设、招商引资等对土地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土地作为不可再生资源,也在逐渐减少,面对如此珍贵的土地,有些人不惜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违法占地行为屡禁不止。
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8年8月,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宣恩县万寨乡铁厂沟村七组集体土地修建茶叶加工厂,实际占用耕地500.86平方米。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16日,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李某某。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
2018年11月21日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某某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恢复500.8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原种植条件;4、并处罚款5000.00元,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并于当日向李某某直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2019年5月28日,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宣自然资执催[2019]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李某某自觉履行处罚事项。催告书送达十日后,李某某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8月13日,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执行人李某某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基本农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并恢复500.86平方米基本农田的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李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催告后,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宣土资执罚(2018)60号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