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秦宸烨)土地改革不仅仅保障了农民朋友的土地权益,也提高农村的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村土地的价值,促进农村土地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并积极推动农村农业发展,不过在土地改革工作还有一项问题是国家重点整治的问题,那就是“非法占用土地”。近日宣恩一旅游公司,就因为非法占用土地被行政处罚。
案件简介
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在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宣恩县椒园镇水田坝村八组集体土地修建儿童娱乐园、游泳池等设施,实际占用耕地1420.7平方米,该工程主体已基本完工。申请执行人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于2018年9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同日向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送达了宣土资责停[2018]3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宣土资执罚(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14270元,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至宣恩县邮政储蓄银行。
并于当日向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直接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18日,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宣自然资执催[2019]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自觉履行处罚事项。但催告书送达十日后仍未履行义务。2019年7月8日,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宣恩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执行人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执行人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以及限期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构)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1427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宣恩某旅游有限公司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催告后,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宣恩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宣土资执罚(2018)39号行政处罚决定。
以下十一种情况都属于非法占用土地哦!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三)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四)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五)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七)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八)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九)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十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