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假证”参与工程投标,后果很严重!

2019-07-15 15:52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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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龙远莲)代办身份证、房产证、驾驶证、毕业证,甚至银行流水……街边常见的“牛皮癣”式广告背后,成本仅几元的假证,动辄卖出几百元的价格,面对高额利润诱惑,就有人干着这种非法买卖。而哪些所谓“消费者”又何尝不是以身试法!日前宣恩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

    被告人颜某某系湖北某建设工程公司办公室主任,负责公司证件管理和派人参与投标,被告人赖某系湖北该建设工程公司的挂名安全员,没有固定工资,遇到开标现场不需要项目经理到场,该公司就委托被告人赖某参加开标,参加一次支付其500元费用另加往返车费200元(远的县市往返车费500元)。另一挂靠该公司的项目经理朱某,其持有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居民身份证扫描件均存放在该公司,其出场参加一次投标,该公司就支付其2000元费用另加往返车费及食宿费。

    对比两者费用,这下颜某某就动起了歪脑筋!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颜某某让其公司出纳艾某通知被告人赖某拍一张照片用于办证,随后,被告人颜某某用被告人赖某的照片和朱某的证件信息通过恩施市舞阳坝天桥上的制证广告,联系到制作假证的人,向对方支付人民币300元购买伪造的建造师注册证书1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本、居民身份证1张。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颜某某先后6次安排被告人赖某持上述证件冒充该建设工程公司项目经理朱某参加投标活动,并通过其公司出纳以朱某本人出场参加投标活动的名义共报账12000元费用,除去支付被告人赖某4000元左右费用及出纳做账报酬外,赚取差价共计7000余元。

    2018年9月17日9时许,赖某冒充朱某到宣恩县投标某安置小区基础建设项目时,被工作人员发现,并将其扭送至宣恩县公安局;随后,办案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颜某某,其于2018年9月17日14时30分主动到宣恩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赖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冒充他人多次参加投标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二被告人系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共同故意犯罪,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颜某某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行为,同时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故按照处罚较重的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规定对被告人颜某某定罪处罚。介于其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赖某受人安排冒充朱某参加投标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赖某庭审中认罪、悔罪,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颜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7000元,依法追缴违法所得7000元。判处被告人赖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法追缴违法所得4000元。扣押的涉案建造师注册证书1本、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本、居民身份证1张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