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执结一起异地委托执行案

2012-03-05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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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员周颖 周庆)近日,我院圆满执结一起异地委托执行案,执行款最终交到申请执行人手中。

2011年1月15日,杨某驾驶重型半挂车,沿沪渝高速公路渝沪方向行驶至1238KM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分别与前方张某、周某、田某的车相撞,造成张某轻微受伤、四方车辆及道路设施受损。经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二十一大队认定,杨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查明,杨某驾驶车的所有人为恩施市某货运公司,且在恩施某保险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交强险财产保险限额为2000元。

2011年7月,由于被告杨某、恩施市某货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长阳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分别判决恩施某保险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制额范围内赔偿周某等经济损失共计2千余元。杨某、恩施市某货运公司共同赔偿周某等相应损失共计12万余元。2011年10月25日,长阳法院委托宣恩法院执行张某、田某、周某与杨某、恩施市某货运公司、恩施某保险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宣恩法院受理该案后,迅速展开工作,很快查明被执行人杨某因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恩施市某货运公司和恩施某保险分公司的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属于恩施市辖区,遂及时复函长阳法院,执行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

今年2月初,我院经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恩施市某货运公司无固定资产及固定经营地点,但恩施某保险分公司对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有一笔约12万元的赔偿款。考虑到调查结果来之不易,而且申请人也盼望法院能立即执行该案,我院立即安排执行工作,先后多次到恩施市确定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同时积极主动和保险公司沟通,通过相关法律程序将此笔执行款直接划入了宣恩县国库。最终我院将执行款顺利交到申请执行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