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一男子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法院会怎么判?

2019-08-30 10:16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黄艳平开车撞到人,因为害怕,当时立马开车撤离现场了,没打电话报警也没打医院急救电话,这种情况,如果去主动投案,还能算自首么?

    还能构成自首的。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还逃离事故现场的,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宣恩县李家河镇塘坊村往李家河集镇方向行驶,23 时许,当车行驶至209国道2452KM+980M路段处,将行车方向右侧行人张某1撞倒受伤,致其抢救无效死亡。经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驾驶车辆逃逸。后于2019年1月28日23时38分电话报警并投案。在审理阶段,被告人周某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某某、张某2、邹某双方签字确认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万元,被告人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53365元,剩余损失246635元约定四年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初犯、偶犯等量刑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周某某在交通肇事逃逸后,打电话报警,主动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且经宣恩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调查,亦同意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最后,小编给大家归纳一下交通肇事逃逸后,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者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罪错事实的;(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