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事案例的分析方法---请求权
基础分析
赵 剑*
摘 要 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是法律关系分析和请求权基础分析,而在长期以来的民事案例分析中,我国一直缺乏一套规范严谨的分析方法和思维,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学术背景和思维模式来分析案例,缺乏统一的法学方法作为共同基础,导致在讨论时语境上的差异和沟通上的隔阂。有鉴于此,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民事案例为样本,通过应用自身法律体系的方法论及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来对请求权基础分析予以重点剖析。
关键词 案例分析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依拉伦茨所见,“每一学科的方法论都是这个学科对本身进行的情况、思考方式、所利用的认识手段之反省。每个学科都会发展出一些思考方法,以及用以确定其素材及确证其陈述的程序。对程序的反省不能独立于程序的应用之外,反省或者与应用并肩偕行,或者随应用之后而来,总之反省必须与学科本身浓密相关。这项主张也适用法学方法论。因此,它是某特定学科的方法论----成文法或判例法的方法论,在一定程度上甚至是特定法体系的方法论。”[①]有鉴于此,本人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民事案例为样本,通过应用自身法律体系的方法论及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来予以剖析。
一、请求权基础分析法的概说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又称归入法、涵摄法(Subsumtionsmethood),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②]
王泽鉴先生在其《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认为典型的实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此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③]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④]从上文中可以看出请求权基础的思维方法的重要性。在实例中,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核心,也就意味着法官在具体的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寻找争议案件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只有在明确的请求权基础上,当事人始能知悉其权利义务关系,律师始能判断法院见解是否妥当,法官始能判断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但是怎样去寻找一个明确具体的请求权基础却实非易事。王泽鉴先生还认为:请求权基础的探寻诚非易事。此常须解释法律,以类推适用填补法律漏洞,甚至创造法律。实例解题须寻找到支持一定请求权的法律规范(或确信无任何请求权基础存在)时,始能作答。解题之际,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该项请求权基础,不能概括笼统的说:依民法规定,某甲得向某乙请求损害赔偿,而必须明确指出,某甲得依第xx条第几项规定,向某乙请求损害赔偿。[⑤]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自始即应确实培养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解题之际,须明确指出支持某项请求权之法律规范。在未寻获请求权基础前,尚不能开始解答。绝不能以概括笼统的用语(如依之规定,依侵权行为法规),来掩饰不清楚法律思维过程。唯有如此,始能养成严谨细密的法律思维方法,亦惟有如此,始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⑥]通过上文的描述,很清楚的告诉我们,作为一个法官,要有探寻请求权基础的能力。只有在借助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思维逻辑的情况下,探寻法条本身的含义和现实纠纷的联系,始能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探寻到法律的真意,始能维护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通常,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在适用中分为如下几个步骤:
(一)请求权性质的判断
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不是给付之诉,则没有该方法适用的余地,故首先就要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在确定了可以使用该方法以后,则应当判断请求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这是案例分析的前提。简言之,判断请求权性质的步骤具体分为:(1)确认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2)如果是其他之诉,则应当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如果是给付之诉,则应当采取请求权基础分析法;(3)判断请求权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即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二)请求权检索及其应用
1.请求权的类型。请求权关系之基本模式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6)不作为请求权。在上面六类请求权基础中,王泽鉴先生认为,以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务中最为常见。王利明教授则认为,根据民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即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的不同,可将请求权分为如下几类:(1)是债权的请求权,包括合同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2)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3)是占有保护请求权;(4)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人格权在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5)是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等。[⑦]
2.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民法上的请求权是由一系列不同基础的请求权所组成的体系,这些不同基础的请求权形成呢个了请求权完整的体系,因而确定检索次序,可以避免请求权的遗漏,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并且依次检索,优先考虑的请求权往往排除顺序在后的请求权,在确定权利的性质方面具有一定的思维经济性。
关于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得依契约、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次序为之。[⑧]
在众多实例中,虽然请求权基础的探寻不同,即问题提出的模式虽有不同,但解题思考上均在探寻一个可以支持“谁得向谁”,“有所请求”的法律规范。请求权基础种类繁多,构成要件又千差万别,实践中如何正确检查请求权基础,往往是一项十分繁杂、细致、甚至艰难的法律工作。一般地讲,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原则上应依下列次序加以检查:1、契约上请求权;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关系上请求权;3、无因管理上请求权;4、物权关系上请求权;5、不当得利请求权;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7、其他请求权。
请求权基础的探寻及检查,之所以要依上揭次序,系基于目的性的考虑,即尽量避免于探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须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作为前提问题。易言之,即尽量避免于检讨某特定请求权基础时,受到前提问题的影响。[⑨] 据上所述,之所以要首先检讨契约上的请求权,是因为契约关系的存在对其他请求权有所影响:对无因管理而言,契约系属前提问题;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和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而言,契约亦属它们的前提问题。其次,之所以要接着检讨所谓的“类似契约关系上之请求权”,此类请求权因与缔约有关,故在学说上称为类似契约关系之请求权。其和契约关系请求权有类似的请求权基础,所以其是无因管理上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前提问题。接着,需要检讨的是无因管理上请求权,因为对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而言,无因管理亦属前提问题。而关于物权关系请求权,尤其是物上请求权,应先于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加以检讨,其主要理由系此项请求权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变动,具有密切关系。而不当得利请求权之所以要在契约、无因管理之后加以检讨,乃是因为此二者均为其前提问题。其所以应在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之后检讨,乃是因其与物权变动具有密切关系。关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所以列后检讨,是因为其不为其他请求权的前提问题。因此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与契约上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及不当得利等请求权竞合并存。[⑩]民法上请求权,除上述6种外,尚有遗失拾物拾得人之费用、报酬请求权等。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民事审判主要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次序之所以为如此,是因为除所提出的问题已指明特定请求权外,原则上应依上列次序,通盘检讨各项请求权基础,切勿专凭直觉任意找一个请求权基础而作答之,其主要理由有三:1、可以籍此养成邃密深刻的思考;2、可以避免遗漏;3、可以确实维护当事人之利益。即请求权基础检查之所以应当依上述顺序进行,主要是基于检查目的的考虑,即迅速、准确地取得检查结果。而要达到上述目的的基本要求有两点:一是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的重复检查,以达迅速之目的;二是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的遗漏检查,以达准确之目的。正如前文所言,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本文欲借助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实例,来演示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的具体运用,从而再现思维过程。
二、民事例请求权基础分析
(一)案件事实⑪
2009年6月17日 17时30分左右,被告沈丘汽运公司的司机鲍士许驾驶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时,因左前轮爆胎致车辆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葛信国(葛宇斐之父)驾驶的苏 DR5853号轿车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被鲍士许驾驶的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车撞击,发生严重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史永娟(葛宇斐之母)当场死亡,葛信国、葛宇斐受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涉案豫P28950号牵引车、豫P6255号半挂车分别在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投保交强险。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医疗费 65 88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每天18元,计算55天)、营养费1080元(每天12元,计算90天)、护理费4500元(每天50元,计算90天)、残疾赔偿金41 096元(每年18 680元,计算2.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75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 780元,合计122 331.85元。
被告沈丘汽运公司辩称:对原告葛宇斐陈述的事故经过无异议,涉案的豫 P28950号牵引车、豫P6255号半挂车在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处投保,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不持异议。由于该事故属于交通意外,双方均无责任,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葛宇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合理,而主张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过高,不应当全部支持。
(二)裁判要点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宇斐受伤。鲍士许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葛信国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士许系沈丘汽运公司雇用的司机,案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沈丘汽运公司负担,沈丘汽运公司应对葛宇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认为事故系交通意外事故,鲍士许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主张应当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是对民法上“过错”含义的片面理解,沈丘汽运公司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对于被告人沈丘汽运公司、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认可的原告葛宇斐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考虑到其受伤情况,结合其出院医嘱,原告主张的1080元(每天12元,计算90天)并无不当。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考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遭受的痛苦程度以及伤残等级,酌定为7000元,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予以赔付。综上,原告因涉案事故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5 88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每天18元,计算55天)、营养费 1080元(每天12元,计算90天)、护理费 4500元(每天50元,计算90天)、残疾赔偿金41 096元(每年18 680元,计算2.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80元,合计121 831.85元。涉案事故被害人就交强险限额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 93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人保沈丘支公司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36 938元。葛宇斐超出交强险限额的经济损失 47 955.85元,由沈丘汽运公司予以赔偿。
据此,一审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判决原告葛宇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21 831.85元,由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6 938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被告人保沈丘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36 938元。并判定原告葛宇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47 955.85元,由被告沈丘汽运公司予以赔偿。同时驳回原告葛字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本案葛宇斐的诉讼请求是一种给付之诉,该请求的权利基础是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及其原理,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以给付和接受给付为特定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因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事实4种法律事实而产生。其中,合同之债,是指当事人在平等基础上通过合同设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赔偿义务;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受益一方有向实施管理或服务行为的一方补偿相关费用的义务;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并使他人受损的,获利一方有向受损方返还所获利益的义务。
针对上述案例,从请求权目标来看,本案原告要求的是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行为之债,请求权基础应为侵权行为法规范。基于此,从我国现行法出发,我们要考虑的是,“谁对谁、基于何种请求权基础、得请求什么。”在本案例中,是原告葛宇斐对被告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基于道路交通损害的侵权行为法规范的请求权基础,得以请求损害赔偿。"故在本案中,最需要考量是依旧是原告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何在。如前文所提及到请求权基础的检索顺序为:契约上请求权、物上请求权、无因管理法中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法中请求权与侵权法中请求权等。根据本案事实,首先要排除的乃契约上请求权和无权代理等契约或类似契约关系上的请求权;其次,本案中并未涉及到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通过请求权基础的检查,可以得到此案中原告请求权的规范基础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检索,我们对此案的探讨局限在侵权法上的请求权基础上。如上文言,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之所以放在最后,是因为该项请求权可以与合同上的请求权、物权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上的请求权等竞合并存,不会构成对其他请求权基础成立的障碍。侵权责任法旨在合理分配危害事故所生的各种损失,以填补被害人所受的损害,并具预防危害发生的功能。所以,因为应各种意外事故及社会变迁,民法设置了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规定。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中,需要满足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发生了损害结果而且该侵权行为和该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交通事故的原因规定为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不是仅仅指过失)和意外,确认机动车在道路上的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因此,原则上应该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处理: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过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⑫通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第一次检索,依据本案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院的审判结果可以看见此案属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范畴。本案中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涉案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但是交通意外事故并不等同于民法上的意外事件,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本案中,鲍士许在驾驶车辆码表已损坏的情况下,仍将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主观上具有过失。涉案车辆发生爆胎后,鲍士许在车辆制动、路面情况均正常且车辆系空载的情况下,未能采取有效的合理措施,导致车辆撞断隔离带护栏后冲入逆向车道,与正常行驶的葛信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使葛宇斐受伤。鲍士许的不当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其主观上亦存在一定过失,葛信国驾车系正常行驶,主观上不存在任何过错。鲍士许系沈丘汽运公司雇用的司机,案发时正在履行职务,因此涉案事故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沈丘汽运公司负担,沈丘汽运公司应对葛宇斐受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周口市分公司、人保沈丘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葛宇斐的经济损失。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大致可表述如下:谁可以向谁提出何种请求,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在本案中就可以将其表述为:原告葛宇斐可以向被告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赔偿原告葛宇斐因涉案发生的医疗费65 885.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元(每天18元,计算55天)、营养费 1080元(每天12元,计算90天)、护理费 4500元(每天50元,计算90天)、残疾赔偿金41 096元(每年18 680元,计算2.2年)、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80元,合计121 831.85元。,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三、结语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题的核心工作。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实例解答,就在于寻找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⑬该方法有助于针对问题集中探讨各种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要件,从法律的立场思考问题,从而避免个人主观价值判断,比较合适司法实践的需要;请求权检索方法逐一检索请求权体系,可以避免遗漏;并且不必将案件事实的所有法律关系纳入考察视野,只需把握与请求权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即可,不必考察无关紧要的法律事实,适用较为便捷。同时,在实践中,当事人的主张大多以请求的方式表现出来,而且诉讼上的争议也多为给付义务的争议,请求权检索的方法比较适合实务的需要。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并不是唯一的案例分析方法。笔者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也并不能解决一切案例,不可能完全替代其他案例分析方法。一个较大的案例中,对各项请求权逐项检索,不免失之繁琐,并且,不排除会陷入多项请求权之中,这就要求我们熟悉各项请求权才能更好的运用,否则难以把握;同时,请求权的基础是适用的各种条文,而我们至今仍未制定民法典,现行体系琐碎,请求权体系尚不完备,检索起来有相当的难度,遗漏在所难免;再者,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尤其适用范围,一般而言只能适用于给付之诉,对于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而言,则显得无能为力,由此而需要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加以解决,并且,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不能像法律关系分析法一样揭示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在结构等等缺陷,故不能对其加以神圣化和教条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和法律关系分析法均为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两者相互独立但有互相融合,不可偏废其一。应该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有选择性的加以运用,从而做到明晰案情,保障司法公正。
参看文献:
[1] Karl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6.Aufl.,Springer-Verlag,1991,S.243.中译本参见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
[2]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
[3] 梁慧星.裁判的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 王利明.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2卷第2期.
[5]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①] Karl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6.Aufl.,Springer-Verlag,1991,S.243.中译本参见Karl Larenz:《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版,第119页.
[②] 王利明:《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2卷第2期第124页.
[③]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50页.
[④]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50页.
[⑤]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53页.
[⑥]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54页.
[⑦] 王利明:《民事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22卷第2期第125页.
[⑧]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70页.
[⑨]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72页.
[⑩]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75页.
⑪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⑫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一版,第348页.
⑬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