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县人民法院
关于删除部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
决 定
本院依法执行王楚爱与谭银菊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谭银菊已于2015年3月9日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将谭银菊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宣恩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