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某小学屡遭窃 95后小伙“二进宫”

2018-01-03 11:07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李蓉)盗窃事件年年有,且偷的东西五花八门:现金、手机、玩具......无一放过,今天小编说的这位小偷“主人翁”佘某,去年才因盗窃罪入狱,却不知悔改,今年再次进行偷盗行动......

被告人佘,1995年生人,是宣恩县人,2017年8月11日至18日,佘某先后五次进入宣恩县珠山镇小学内进行盗窃,具体事实如下:2017年8月11日,佘某进入宣恩县珠山镇小学教学楼五楼美术教室内盗得电脑主机两台,卖得人民币120元; 2017年8月12日,佘某进入宣恩县珠山镇小学教学楼五楼美术教室内盗得电脑主机四台,卖得人民币200元;2017年8月14日,佘某进入宣恩县珠山镇宝小学教学楼五楼美术教室内盗得电脑主机四台、鼠标四个、键盘四个,卖得人民币200元;2017年8月15日,佘某进入宣恩县珠山镇小学存放电脑的教室和宿舍楼,未盗得财物;2017年8月18日,佘某进入宣恩县珠山镇小学欲行窃,被门卫发现,当场抓获。

综上所述,佘某总盗得电脑主机10台,鼠标4个,键盘4个,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18048.00元。嗣后,佘某销赃获款52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佘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佘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多次盗窃,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佘某后两起事实属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配合追缴赃物并已退还给被害人,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均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违法所得52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