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恩法院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宣恩县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卓发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后,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卓发某的银行账户等信息,发现卓发某除在某银行有定期存款40万元外没有其他较大数额存款,执行员立即到银行柜台采取冻结措施,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协商处理!
卓发某到法院后表示并不是其本人不愿意履行,而是该笔债务系卓发某与其弟弟及杨某友三人合伙在咸丰县承接安置工程时所欠债务,在清算时三人明确对该笔债务各承担8万元,卓发某和杨某友已各支付8万元,认为剩余8万元应该由其弟弟支付,现在其弟弟未履行协议,不是卓发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应该被执行。
宣恩县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证实卓发某陈述属实,但认为租赁合同系与卓发某一人签订,应按法院判决书执行。考虑到该笔债务实际上系合伙债务且已经履行大部分,执行员在处理案件时,不是对被执行人卓发某的定期存款简单扣划了之,而是耐心做解释工作,告知卓发某合伙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仅对全体合伙人有效,不能约束合同相对人即宣恩县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按照法院判决书来看,卓发某是义务人,卓发某可以先代其弟弟履行后再基于合伙协议去主张权利,但不影响本案执行。
执行员要求卓发某尽快想办法将剩余8万多元交到法院,避免法院对其定期存款进行扣划,造成不必要的损失。12月2日卓发某将筹措到的8万元现金交到法院,双方当事人当面点清,本案得以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