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请注意:乘客飞出车外遭本车碾压致死,保险公司被诉30万,法院:保险公司不赔,原因竟然是…

2018-01-17 09:07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宋强、谭峰二人的妻子本是亲姐妹,自小一起长大,亲密无间,婚后连襟自然来往密切,关系要好,但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却改变了这一切。

2017年夏的一天,、谭二人在参加完亲戚的婚礼后,由宋强驾驶货车载着一道去城里送菜,岂料天有不测风云,在行驶过程中因宋强驾驶不当,货车失去控制,冲上路边避险车道,坐在宋强旁的峰被甩出车外,货车侧翻于避险车道时,竟鬼使神差地将谭峰压于货车车底致其当场死亡。事后,谭峰的亲属将宋强与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宋强及保险公司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0万元。受理此案的湖北宣恩法院经审理,判令由宋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

诉讼中,死者亲属和宋强均认为,宋强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现在发生事故,谭峰被甩出车外并被本车碾压致死,理应作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则认为,谭峰在事故发生时属于本车人员,虽被甩出车外,但并不能转化为交通事故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且宋强并未购买座位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谭峰在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的第三者。那么判断事故发生时受害人的身份究竟系本车人员还是第三者应当以交通事故发生的瞬间为时间节点受害人与本车的位置关系作为界定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这表明如车辆的碰撞侧翻等本身并不构成交通事故需以车辆的碰撞侧翻等与其造成的损害结果两者连续统一的结合才能构成交通事故其中车辆碰撞、侧翻的发生为交通事故发生的起点损害结果为交通事故的延续。因此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应为车辆碰撞、侧翻发生的瞬间而非损害结果发生的瞬间。本案中虽然受害人谭峰发生人身伤亡的位置位于车外但在车辆失控发生侧翻的瞬间其仍位于车内故应将其认定为本车人员。综上,法院依法判令宋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驳回原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释法

宋强为其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为什么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赔呢?

法官请大家特别注意,即使车主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事故中本车人员的伤亡,保险公司是不予赔付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一般也有类似规定,交通事故中本车人员的人身财产伤亡属第三者责任险免赔范围。由于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保险公司区分不同情形设计不同险种供投保人进行选择。本案中,乘客谭峰的伤亡损害是由座位险来进行保障的,而并非由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这也是法院驳回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诉讼请求的原因。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车主认为购买了“全险”就万事无忧,只要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实际上,根本不存在“全险”的概念,每个险种的保险标的都是不一样的,用通俗的话说,不同的险种管的事儿不一样,比如:交通事故中车身的损坏由车损险来管,事故造成的他人(不包括本车人员)伤亡损失由第三者责任险来管,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中的伤亡由座位险来管,地下车库进水致使车辆水泡受损由水淹险来管,夏天温度高车辆自燃受损由自燃险来管等等。回到本案,如果当初宋强投保了座位险,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任何理由拒赔了,必须在座位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损失。

法官温馨提示广大车主,在为爱车投保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深入了解不同险种后再掏腰包买保险。只有买对了保险,才能在发生意外时最大限度地减小损失,为自己的权益增加一份有力保障。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