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无小事,挥拳动脚不可取!

2019-08-01 09:26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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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黄艳平)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一家亲”……但宣恩县沙道沟镇俩邻居竟因琐事动了拳脚,最后一方锒铛入狱一方轻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1与被害人李某2相邻居于宣恩县沙道沟镇,双方因道路、房屋界址多次纠纷,进而两家产生矛盾。2019年1月7日8时许,在宣恩县沙道沟镇李某2住宅院坝内,李某2对丁某某(李某1之婆婆)及其家人进行辱骂,李某1气愤之下遂用手打李某2耳光,尔后,双方发生扭打致李某2受伤。经鉴定,李某2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2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撤诉后,李某2曾表示愿意接受3万元的赔偿款,被告人李某1准备了3万元赔偿款,并汇至其委托律师账户,事后李某2反悔未接受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自首、悔罪、因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在引发案件中有过错、愿意赔偿等量刑情节,要求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1在接到公安机关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和庭审中自愿认罪,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过错,均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李某1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其判处非监禁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小编温馨提醒:维护好邻里关系至关重要,在发生相邻纠纷时,应本着互相互让的精神,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切莫因冲动而造成不良后果,以至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