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丽俊)日前宣恩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舒某某原系夫妻,于2017年11月29日登记离婚。2019年1月30日,被告以手头不宽裕急需周转为由找原告借钱39000元。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敷衍拖延,故向宣恩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舒某某偿还借款39000元。
经审查:二人曾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二人共有的轿车一辆归原告所有,被告将车辆过户至原告后,原告分四年付清被告车辆分割款人民币19万元。后因原告不予配合,车辆一直未过户,原告因此也未给被告支付离婚时约定的车辆分割款。
2019年6月12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变更二人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的方案(实际是债务抵偿协议)。因当时车辆的评估价仅为16万元,加上被告向原告所借39000元,共计为199000元,被告提议用以抵偿原告应给被告支付的车辆分割款19万元,尚余9000元,应由被告返还原告。因原、被告所生之女随原告生活,所以被告提议多付原告11000元,共计20000元,以解决二人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同日,原告通过微信承诺被告付给其20000元以后,车辆随被告处置。至本案开庭之日,被告尚未将20000元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被告提议对原、被告二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协议进行变更,且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方案,在合同法范围内应视为是要约;原告在收到被告的要约后,作出了同意被告所提议的方案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承诺。由此,原、被告之间的民事协议即告成立。因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故该协议应为有效。
生效的民事协议,对协议双方均具约束力。本案原告虽给被告出借了39000元人民币,但后因双方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协议进行了变更,在变更过程中已将39000元借款与车辆一起抵偿给被告,作为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财产分割款。故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于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至于被告至今尚未按变更后的协议给原告支付约定的20000元款项,属于履行民事协议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故该纠纷在本案中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