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不偿失!偷走朋友金首饰,法院一审判缓刑

2022-08-15 09:39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姚某与张某是朋友,3月25日晚,被告人姚某与朋友即被害人张某一起住宿在宣恩县珠山镇某宾馆。26日凌晨2时许,姚某趁张某洗漱之际,心生“窃”意,将其手提包内的一条黄金手链、一个黄金戒指、一个黄金耳钉及一条白金项链盗走。26日下午14时许,姚某在黄金首饰店咨询所盗物品价格时被张某现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5920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赔偿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500元。涉案财物被宣恩县公安局起获并发还张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