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阳静)听说过买房卖房赚差价,听说过中介赚提成,万万木有想到,买房没买成居然也能“赚”到钱?还一“赚”就是15万?这样的奇遇就被宣恩一女子碰上了!!
2018年11月12日,覃某某以75万元的成交价格与宣恩县珠山镇某小区业主魏某某签订定金协议,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20万元,余款续按揭方式付款。并约定若卖方违约,买方可选择要求卖方支付出售成交价的20%的违约金。
2019年1月26日,该出售房屋业主魏某某及其妻张某某与覃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后因张某某与魏某某发生矛盾,张某某反悔并将房屋转让协议撕毁。魏某某也未退还覃某某购房定金。于是覃某某一纸诉讼返将夫妻两人告上宣恩法院,要求其还定金2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15万元。
夫妻两人顿时傻眼,但也各有说辞!被告魏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同意与原告解除房屋交易定金合同,返还原告定金并支付违约金,但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而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魏某某签订的定金合同,自己不在场,对房屋价款不知晓,也没收到定金,该合同涉及二被告的共同财产,应当解除,但自己不承担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结合案件实情,法院做出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自愿签订的房屋交易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中关于定金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被告魏某某改变售房主张,已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表示同意与原告覃某某解除房屋交易定金合同,被告魏某某对其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被告张某某不是签订房屋交易定金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对被告张某某不具有约束力,张某某也未有收取定金20万元,故被告张某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宣恩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覃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签订的房屋交易定金合同,被告魏某某返还原告覃某某定金2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在此告诫广大房屋买卖的朋友,违约成本高!买卖双方下手都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