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天!一不小心咋就成犯罪嫌疑人了!?

2019-07-15 15:50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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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龙远莲)每每说起违法犯罪,很多人都会想“和我有啥关系”“我又不会触犯法律”“离我远着呢” ……但你可知道,有时候你贪贪“小便宜”,就有可能涉嫌犯罪了;有时候你一时冲动,有可能就获刑入狱啦……

   2018年10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邹某在宣恩县家常小吃餐馆门前,在明知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无车钥匙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人民币800元,从刘某(已判决)手中收购1辆由其盗窃所得的“宝雕牌”两轮摩托车自己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885元。案发后,涉案车辆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邹某主动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明知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无车钥匙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他人盗窃的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有前科,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已全部退赃,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其已全部退赃,具有自首等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邹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量刑情节,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被告人邹某的违法所得“宝雕牌”两轮摩托车一辆,依法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已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