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企业合作闹纠纷,法官调解促诚信

2021-04-21 11:04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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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在宣恩县城经营服装生产公司,2020年7月下旬,郭某与赵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赵某提供原材料,由郭某在其经营的恩施州某服装有限公司根据客户要求的款式及制作工艺,进行服装生产的加工,赵某验收合格后10日内,按每件16.5元/件的价格支付郭某加工费。

2020年10月2日,两人达成协议后,郭某分三次在赵某处拖回3000件成衣的原材料,因郭某向赵某表示无法支付工人工资,要求赵某先支付部分工资。2020年8月23日,赵某在郭某未交货的情况下给郭某通过微信支付5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后因加工服装质量问题存在纠纷,遂赵某起诉至宣恩法院。

为积极稳妥化解企业信用矛盾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诚信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认真分析案情,考虑到企业暂时资金紧缺,为不影响企业经营,积极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发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