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丽俊)说到中国的借贷发展史,最早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借贷形式多为实物借贷,比如谷物借贷,借谷还谷。时至今日,民间借贷可谓盛极一时。2006年12月,银监会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其中扶贫互助社为扶贫互助社社员提供贷款担保,无疑是解决了不少农村群众,特别是贫困户贷款难的问题,可偏偏有时候也会让互助社有些头疼。
2017年7月17日,被告吴某某、陈某因购买肥料向某银行宣恩县支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4.35%,原告宣恩某互助社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依《借款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还款义务。
2018年 12月24日,原告代二被告向该银行偿还借款本息合计48360. 04 元。原告代偿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代偿本息。原告遂将二被告诉至宣恩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偿还代偿款本息48360. 04元,并判令二被告自2018年12月24日起按年利率4.35%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直至代偿本息还清为止。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经宣恩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吴某某、陈某定于协议达成之日给原告支付10000元欠款本息,定于2019年12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金额;
二、被告吴某某、陈某若未按照协议履行偿还义务,原告则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