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要保护,非法狩猎终获刑!

2019-10-22 08:51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本网讯(通讯员 李蓉 向苗)近日,宣恩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5、6月期间,陈某从周某处购买红腹锦鸡幼鸟1只并喂养,并于2016年上半年从周某处购买“三有动物”环颈雉1只。2017年7月,肖某某在谢龙武位于宣恩县椒园镇凉风村1组小地名叫“堰塘湾”的山林中,使用粘网狩猎,以捕获野生鸟类。2018年9月,肖某某在黄再秀位于宣恩县的山林中,使用电媒和猎套捕获野生“竹鸡”1只。2018年10月,肖某某、陈某在宣恩县万寨乡伍家台村五组小地名叫“花梨坪”的茶土中,使用电媒和猎套捕获野生“竹鸡”2只,一人分得1只。肖某某将所得“竹鸡”赠予他人,陈某将所得“竹鸡”喂养在家中。2018年10月,肖某某、陈某在宣恩县小地名叫“亮娅子”的山林,使用电媒和猎套捕获野生“竹鸡”2只,一人分得1只,并分别在家中喂养。2018年11月,肖某某、陈某二人携带捕猎工具在恩施市芭蕉乡灯笼坝村后池组009乡道旁坎下的山沟边寻找“竹鸡”的过程中被恩施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涉案灰胸竹鸡活体4只、红腹锦鸡活体1只,环颈雉活体1只,于2018年12月5日被放生。灰胸竹鸡死体1只,于2019年6月6日被销毁。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陈某构成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某、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可能会有人觉得:“这些小鸟真有福,还有法律保护!”其实,不止是麻雀等鸟类,还有很多生物都是不能猎捕的,如有猎捕就会受到法律严惩。

“我国《刑法》第341条第2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除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以外,还包括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