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蓉)朋友“家”中聚会,赌徒聚集“赌宝”出了事!王某、邓某某以人民币2000元为一股加入并伙同另案被告人田某2、谭某4、崔某(均已判刑),于2017年1月2日至2017年1月5日期间,在宣恩县长潭河乡中间河村龙某某家中开设赌场,期间由田某2负责租用场地并抽头渔利,谭某4负责操作赌具并与邓某某、王某、崔某轮流坐庄、监视参赌人员,以硬币扣碗猜单双“赌宝”形式组织村民聚众赌博。两人共从中抽头渔利达人民币6.66万元,其中王某获利4000余元、邓某某获利1700余元。
可是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经人举报两人眼看“露馅”,分别投案自首。2019年4月24日宣恩法院依法审理此案,被告人王某、邓某某对上述事实当庭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邓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及工具,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被告人王某、邓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案发后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其行为属于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追缴两人违法所得。
生活中,“开设赌场”的方式和地点往往带有迷惑性,很多参与者误以为不存在法律风险。尤其在农村地区,“小赌怡情”的错误思想盛行,广大群众在闲暇时“小赌小闹”已是司空见惯。但在娱乐和赌博之间往往只有一线之隔,稍不留神便会走上违法犯罪的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