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转弯!宣恩一小型客车和摩托车转弯处发生碰撞!

2019-07-24 15:27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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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阳静)“转弯让直行”与“通过路口应减速”是路口通行的基本原则,当双方驾驶员都忽略时,极易发生严重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9月23日,在宣恩县城区往和平集镇方向一辆小型客车和摩托车在转弯处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2018年9月23日,被告邓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209国道由宣恩县城区往和平集镇方向行驶,22时17分,车辆行驶至209国道1997+300M砖瓦厂路段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由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2018年9月30日,宣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邓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在事故中无责任。因被告邓某某向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购置了保险,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应对被告邓某某所负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二被告却不履行赔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前赔偿原告燕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46780.75元(扣减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已支付的医疗费10000元,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尚应支付236780.75元)。

    二、原告燕某某返还被告邓某某已支付的医疗费40304.61元、护理费4584.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合计46009.05元。被告邓某某赔偿原告燕某某鉴定费损失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