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雇员受伤 转包方有连带责任

2017-10-31 08:46

本网讯(通讯员 尹朦朦)在劳务工程中层层转包的现象很常见从而导致其中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如果雇员在工作中受伤,那么谁应该承担责任呢?

       近日,宣恩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胡某某、贵某某向原告马某某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34245.5元,被告荆州市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被告荆州市某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农村饮水工程交由被告胡某某组织人员施工。胡某某雇佣了原告马某某等工人参与施工。2016年9月20日马某某在完工后由被告贵某某开车送其回住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马某某严重受伤,住院54天,事后,被告方已全额支付其医疗费。后马某某将荆州市某建筑公司、胡某某、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贵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系合伙关系,两人与原告马某某系雇佣关系。原告马某某按照雇主的指示乘坐上下班车往返住地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属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荆州市某建筑公司向不具备资质的被告胡某某分包建设工程,属于违法分包,对原告马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胡某某、贵某某雇佣了马某某从事雇佣工作,两者雇佣关系成立,马某某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应当由胡某某、贵某某承担责任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胡某某没有相应的劳务资质,故马某某要求荆州市某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最终获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