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红色文化研究会会长刘润在《红旗文刊》上撰文,对依法治国和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作了阐述,并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所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刘润在《红旗文刊》上的这篇文章被各大门户网站转发后,在整个网络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探讨。
这篇文章,我逐字逐句地看了三遍。现说说我的一些想法。
首先,在社会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今天,阶级的存在是毋庸置疑、无可辩驳的。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中,阶级产生于剩余产品的出现,消灭于物质的极大丰富。这是一个从起点回归到原点的过程。但是现在生产力水平与人民的物质需求仍然存在巨大矛盾,如此则存在社会财富分配的多寡,社会财富分配的多寡则直接造就阶级的产生,故阶级是肯定存在的。不过,我不认同刘润的这个观点:即在封建社会和资本社会中,统治者从不强调阶级划分,也从不强调自己的阶级属性这一观点。在中国的封建社会,君与臣,臣与民,等级划分森严,其金字塔结构一直以来相当稳固。就是所谓的“仁君”,也从未说过自己是民的;而那些臣民,胆敢说自己是君的,则为“大逆不道”的死罪。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者通过资本来统治社会。由于资本的流通性,故资本者本身的阶级并不是一成不变,但是资本者却通过“神圣财产不可侵犯”等宪法保障自己对资本权益的占有属性,并据此保障自己的统治地位,美国想要“占领华尔街”,则被残酷镇压。可以说统治阶级从未任何场合放弃自己的阶级特性。
其次,依法治国与实行人民民主专政是并不矛盾的。正是由于有阶级的存在,所以有作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存在,并在不断地完善。我国宪法规定,我们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故我国的法律也必须体现工农阶级的意志,使之形成为符合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而人民民主专政所涉及到的阶级利益,则由法律来保障实施。正是由于制定法律者有阶级属性,所以法律也有阶级属性,所以“法治”也有阶级属性,而且法律也是统治阶级的一种统治工具。在现阶段,要实现人民民主专政,则必须要将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贯彻落实。但在刘润看来,“法治”与“人民民主专政”是相互对立的,至少是互不相干、彼此对等的两个概念,这是对两个概念认识和理解的根本性错误。如前所述,法律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法治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方式,而并非法治是此,人民民主专政是彼——依法治国被包含于人民民专政之中。
最后,刘润在其文中还表达了一种观点:现阶段,就是再实行“文化大革命”时期的人民民主专政方式,也未尝不可。他虽然在文中强调了——“其实,以往的错误不在于使用了专政手段,而在于错误地使用了专政手段” (注:此句让人看得疑惑,或许他想表达的意思是“其实,以往的错误不在于使用了专政手段,而在于使用了错误的专政手段”),但是他的观点还是让我们无法接受。共产主义事业的建设不仅是需要我们的热情和雄心,也需要我们的冷静和智慧。在我们已经夺取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果实之后,我们现在应当不仅要保卫革命胜利果实,还要使之发展,还要使之壮大,还要使之前进,还要引领人民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现在还想着用文化大革命时的“阶级斗争”方法来专政,则像郑熙亭老人那样的好同志被“专政”的错误就无法避免,而这对我们的社会主义政权有害无利。到了现在,我们应该回归理性,因为我们走的是别人都没有走过的路,我们更应该沉静下来,用理性和成文的法律来保卫我们的政权,我们要解放思想,投入精力,深入探讨社会发展规律。
顺带提一点,可能像刘润这样的人还有不少,对“外来”的法治观念避之唯恐不及。实际上,中国的法律发展自有深远的历史,依法治国是中国法律发展到现在所形成的新成果,而并非舶来品。况且,指导我们党的工作思想中还有马列主义,这更是不折不扣的“西洋货”,但是只要适应我们的国情,适宜我们的需要,我们都可以拿来利用。到了现在,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自信,那就是能制物而不制于物,只要我们踏实细致,谨慎小心,敌人的一切阴谋都不会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