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仕勇:
本院已受理罗凤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6月4日上午09时在本院沙道沟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