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恩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昨日宣判,一企业被判赔偿60余万生态修复费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8-07-27 08:45
来源: 宣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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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网讯(通讯员 黄微)“由于破坏了生态环境及生态平衡,使国家利益受到了损失,在此,我代表本单位和个人,多学法律法规知识,保护生态环境,以诚恳的态度对待此事,认罪伏法,服从判决......保证今后遵纪守法,认清形势,做一个合法的企业、合格的法人”,7月17日,在宣恩法院刑事审判庭内,当事人廖某某当庭赔礼道歉。

        此案是宣恩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开庭审理时恩施州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相关负责人、部分省州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部分县直行政机关负责人及社会各界人士80 余人参与了旁听。宣恩一企业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整,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被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判决该企业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4546.76元,并责令该公司在县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单位宣恩县某建材公司在廖某某实际负责经营管理期间,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情况,在宣恩县万寨乡“茶辣树湾”毁林采石,截至2017年,宣恩县某建材公司的采石行为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损毁。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非法占用林地15.8亩,其中省级公益林13.6亩,截至目前被损毁的省级生态公益林的植被及林业生产条件仍未恢复。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采矿,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廖某某作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根据《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宣恩县某建材公司在采石打砂过程中,损毁了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对生态资源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做出以上判决。

        据了解,宣恩法院依法严格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庭审之前,宣恩法院与县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林业部门多次进行座谈,就案件移送、证据规则、庭审程序等问题进行沟通协调;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利用科技法庭、多媒体展示证据等信息化技术,展示了被告人非法采伐、毁坏林木的现场及林场恢复补造点的现场照片,让旁听人员更深切感受到此类犯罪对环境造成的严重破坏以及修复生态的必要性,同时运用直播形式,教育和警示广大群众不触碰生态保护的红线,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