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十堰市郧阳区法院当庭宣判

林业部门怠于履职 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2016-05-24 09:27
来源: 中国法院网

    5月5日上午,湖北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郧阳区法院依法对这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确认被告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于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5月2日期间对金某等三人违法占用林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怠于履行林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同时责令郧阳区林业局继续履行收缴罚款和监管被毁林地生态修复的法定职责。

  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渎职检察职责中发现,2013年3、4月间,金某、吴某、赵某等三人既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也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分别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杨溪铺村、财神庙村、卜家河村等地占用包括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在内面积达7805㎡的林地开采石料。2013年4月至5月,郧阳区林业局先后对金某等三人分别作出限期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金某等三人一直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郧阳区林业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2015年12 月12日,郧阳区检察院向郧阳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认真落实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有效措施,恢复森林植被。逾期,郧阳区林业局既未回复,也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涉案林地一直未得到修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16年2月29日,郧阳区检察院以郧阳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郧阳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郧阳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接到起诉书后,郧阳区法院当日即立案受理了该案。

  庭审中,被告对公益诉讼人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自认存在执法不规范、未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事实。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对被毁林地的修复方案,保证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采取一切补救措施,将应收缴的罚款如数收缴到位,将被毁损的公益林地得以修复并发挥其生态功能。同时辩称,已督促涉案三名被处罚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

  法庭查明,2013年4月至5月,郧阳区林业局对金某等三人分别作出限期恢复所毁林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因怠于履行职责,致使金某等三人直到法院立案时仍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2016年3月3日,在被告收到法院送达的行政公益诉讼应诉通知书后立即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义务,并明确了对被毁林地的后期监管修复方案。截至2016年3月18日,金某等三人在被毁林地上栽植了苗木,除金某缴纳部分罚款后因经济困难被批准缓缴外,其他被处罚人均已全部缴清罚款。2016年4月25日,经检察院和林业局同意,郧阳区法院委托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对被毁林地当前生态恢复程度及生态恢复所需期限进行了鉴定。2016年4月27日,十堰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鉴定意见:确认金某等三人于2016年3月中旬前在被毁林地采取人工客土植苗方式生态修复面积8743?;对造林时间、树种选择、苗木质量、造林密度、造林方式均符合造林技术标准;在正常管护下修复期限至少需三年才能达到郁闭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应当依照职权,积极履行对林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监管职责。被告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金某等三人存在违法占用林地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后,未及时履行监管责任,又未采取代为履行恢复原状措施,致使处罚决定生效后近三年的时间未得到履行,该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存在违法。被告在应诉期间,在涉案林地栽种了苗木,提交了对被毁林地的监管修复方案,鉴于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尚需一定的时间,且只有在正常管护下才能实现修复目的,被告作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促使被毁林地修复到《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标准。同时,由于被处罚人金某尚未全额缴纳加处罚款,被告仍负有追缴职责。因此,法院认为,公益诉讼人诉请确认被告对金某等三人违法占用林地的行政处罚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依法继续履行职责的理由成立。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全国涉环境公益诉讼试点检察院和法院代表,市、区两级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负责人及市、区媒体记者共200余人参加了旁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