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片丹心系群众 满腔热情为执行

宣恩法院妥善执结一起跨省执行难案

2012-03-13 15:28
来源: 宣恩法院

   

2012年2月29日,宣恩法院将执行到位的50余万元的执行标的款分别交到了宁桃珍等各当事人手中。至此,一起涉案人数众多、标的额较大的执行难案终于成功执结。

2010年8月15日18时,陆国忠驾驶渝A39685号重型货车,从宣恩向恩施方向行驶。行至209国道1991KM+900M处时,与李永广驾驶的鄂Q14278号货车,车上载其妻宁桃珍等三人相撞,造成李永广死亡、宁桃珍、吴菊英、田庆德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陆国忠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永广及宁桃珍等人无责任。陆国忠驾驶的渝A39685号重型货车是由陆国忠出资购买后,挂靠在重庆昌繁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昌繁公司)从事经营活动,陆国忠与重庆昌繁签订了挂靠合同,每月向重庆昌繁公司支付费用500元。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支公司(简称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各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共识。2010年8月,宁桃珍、严先芝(李永广之母),李兴满(宁桃珍和李永广之子)、吴菊英、田庆德分别对陆国忠、重庆昌繁公司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向宣恩法院提起诉讼。2011年8月宣恩法院依法对陆国忠驾驶的肇事车辆渝A39685号车予以财产保全,同年12月20日宣恩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几原告各项损失50余万元。

因几名被告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宁桃珍、严先芝,李兴满、吴菊英、田庆德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陆国忠、重庆昌繁公司、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给付相应经济赔偿。本院受理该案后,立足践行司法为民,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热情,迅速展开调查工作。很快查明被执行人陆国忠正在服刑,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重庆昌繁公司、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重庆市辖区,执行工作面临巨大挑战。

针对这种情况,宣恩法院执行人员没有退却,迎难而上。

为使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尽快实现,宣恩法院执行人员首先将保全扣押的渝A3968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以12.1万元拍卖。并在拍卖完成后积极协助买主办理车辆的转籍过户手续。

然后在拍卖款不足以赔偿申请人的损失的情形下,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查询重庆昌繁公司的存款帐号。在查询到该公司在银行并无存款可供执行之后,又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调查了解到,该公司为肇事车辆向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投保了限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掌握到该情况以后,宣恩法院立即采取措施,裁定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立即停止对重庆昌繁公司支付商业保险理赔款。因宣恩法院只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2.2万元赔偿责任,而未判决确定保险公司在第三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所以,执行人员三到重庆,与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协调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事宜。最终,太保重庆高新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共计赔偿了36万元。至此,本案共计执行到位标的款50余万元,基本满足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充分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